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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.5 保护和连锁


10.5.1 保护系统应有防误动、拒动措施,并应有必要的后备操作手段。保护系统输出的操作指令应优先于其他任何指令,保护回路中不应设置供运行人员切、投保护的任何操作设备。
10.5.2 主体设备和工艺系统的重要保护动作原因,应设事件顺序记录和事故追忆功能。
10.5.3 主体设备和工艺系统保护范围及内容,应按现行国家标准《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》GB 50049的有关规定确定。
10.5.4 各工艺系统、设备保护用的接点宜单独设置发讯元件,不宜与报警等其他功能合用。重要保护的一次元件应多重化,直接用于停炉、停机保护的信号,宜按“三取二”方式选取。
10.5.5 当采用继电器系统或分散控制系统执行保护功能时,保护动作响应时间应满足设备安全运行和事故处理的要求。保护系统应有独立的输入/输出(I/O)通道和电隔离措施,并宜冗余配置,冗余的I/O信号应通过不同的I/O模件引入;机组跳闸命令不应通过通信总线传送。

条文说明
 
10.5.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。保护的目的在于消除异常工况或防止事故发生和扩大,保证工艺系统中有关设备及人员的安全。这就决定了保护要按照一定的规律和要求,自动地对个别或一部分设备,甚至一系列的设备进行操作。保护用接点信号的一次元件应选用可靠产品,保护信号源取自专用的无源一次仪表。接点可采用事故安全型触点(常闭触点)。保护的设计应稳妥可靠。按保护作用的程度和保护范围,设计可分下列三种保护:①停机保护;②改变机组运行方式的保护;③进行局部操作的保护。
10.5.2~10.5.4 机组停止运行的保护宜包括: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事故停炉保护;汽轮机事故停机保护;发电机主保护。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、汽轮机、发电机的保护项目内容主要根据主机设备要求、工艺系统的特点、安全运行要求、自动化设备的配置和技术性能确定。其中包括:垃圾焚烧炉炉膛应有负压保护,余热锅炉蒸汽系统应有主蒸汽压力超高保护;过热蒸汽压力超高保护;过热蒸汽温度过高喷水保护。
    在运行中锅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发出总燃料跳闸指令,实现紧急停炉保护:
    1)手动停炉指令;
    2)全炉膛火焰丧失;
    3)炉膛压力过高/过低;
    4)汽包水位过高/过低;
    5)全部送风机跳闸;
    6)全部引风机跳闸;
    7)燃烧器投运时,全部一次风机跳闸;
    8)燃料全部中断;
    9)总风量过低;
    10)根据焚烧炉和余热锅炉特点要求的其他停炉保护条件。
    在运行中汽轮发电机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实现紧急停机保护:
    1)汽轮机超速;
    2)凝汽器真空过低;
    3)润滑油压力过低;
    4)轴承振动大;
    5)轴向位移大;
    6)发电机冷却系统故障;
    7)手动停机;
    8)汽轮机数字电液控制系统失电;
    9)汽轮机、发电机等制造厂要求的其他保护项目。
    汽轮机还应有下列保护:
    1)甩负荷时的防超转速保护;
    2)抽汽防逆流保护;
    3)低压缸排汽防超温保护;
    4)汽轮机防进水保护;
    5)汽轮机真空低保护;
    6)机组胀差大保护;
    7)机组轴承温度高保护等。
10.5.5 焚烧炉炉膛负压保护、垃圾焚烧炉炉膛出口烟气温度连锁系统、烟气脱酸反应塔出口温度连锁系统、引风机出口烟气压力连锁系统等重要连锁回路,宜采用3选2安全逻辑判断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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